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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立事宜,請查照。
一、依臺北市政府106年12月7日府授人給字第1063124500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之規定,市府業委由台北富邦銀行辦理市府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開立專戶事宜。是否開立專戶係依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需求自由選擇,非屬強制性要求。
三、另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為每月1日發給,並取消發放通知單,退撫給與發放金額如有變動時,將另行通知領受人退撫給與之計算明細,併予敘明。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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