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及本市運動醫療補助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下稱
本辦法)辦理。
二、補助對象:獲得下列賽會或賽事正式競賽項目成績之一,
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
手,得依本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8名。
(二)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之世界錦標賽最優級組或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前3
名。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3名。
(四)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獲得前3名。
(五)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3名。
(六)代表本市學校參加高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其項目為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未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
會正式競賽項目,且報名隊伍數達6隊以上,獲得前3
名。
三、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方式:
(一)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
協會、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
(二)應於賽會或賽事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
請,申請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奧林匹克運動會、亞
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得補助2年,第
2年之補助需再次提出申請,請於第2年補助期間內完成
申請,逾期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全程採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體育獎補助
金申請」網站(網址:http://grant.tms.gov.tw/),
點選「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
四、另「110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下稱全大運)受COVID19疫情影響,部分賽事延後至110年10月1日至5日辦理,故
110年全大運之訓練補助金申請期限至111年4月5日止,發
給期間為110年11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
五、為查核申請人設籍情形,本局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
關查調申請人戶籍資料。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
處理及利用本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六、另依據本局「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運動醫療補助計畫」,
提供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更完善之醫療照護:
(一)補助項目為健保給付之門診與急診、運動醫學自費門診
及其它醫療檢查、醫療處置、住院或手術,請領本辦法
補助選手於訓練補助金發給期間,如有因運動傷害產生
就醫需求,請善加利用本市運動醫療補助,逕洽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個案管理師蔡先生預約就醫,電話:(02)
2709-3600分機3845。
(二)鑑於每年度預算須經核定,經費規模如有變動,擬以變
更計畫內容或刪減補助項目以做因應,年度預算額度用
罄後即停止補助。
七、本案同時公告於本局官網(網址:https://sports.gov.
taipei/),相關資訊及權力義務,請詳閱附件或至本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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